戶政事務所資源有限,對各項新增業務及深化性服務工作,無充足之資源,執行經費及人力有賴導入社會資源協助發展。對轄區內具各項專長之熱心人士、社團、部落,導引其協助戶政業務發展,以社會無窮盡的資源及人力,做為戶所業務推動的後盾,強化戶政事務所服務功能。
法令依據:
依據志願服務法,該法令於民國90年1月20日公布施行。